電線電纜等六大類預包裝產品都必須使用商品條碼。作為一種信息標識,商品條碼已成為商品在世界范圍內的有效身份證和進出口的通行證 。
這六大類產品包括:電線電纜、家用電器、汽車含摩托車零部件及配件;農藥、化肥、種子;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飲料、酒、卷煙、藥品、醫療器械、紡織制成品、紡織服裝、針織品及其制品、陶瓷制品、日用化學 品、兒童玩具。
電線電纜等六大類預包裝產品的生產者,如未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的,應當自《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即明年三月一日前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并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商品代碼。
正因為商品條碼就像身份證一樣,與每件商品都是一一對應的,因此商品條碼是建立對問題商品質量追溯、產品召回的基礎。但實際上,一碼多品或一品多碼的問題經常出現,偽造、冒用、使用注銷的商品條碼、非法轉讓商品條碼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未經核準注冊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不得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或者使用偽造的商品條碼 。對違反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于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商品條碼標識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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